泰山贷贸易融资业务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已结束】
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着力化解外贸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助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起草了“泰山贷”贸易融资业务实施方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自2020年5月20日至5月28日,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电子邮件:mfk6991903@126.com
2.电 话:0538-6991903
3.邮递信件:泰安市市政中心泰安市商务局收
联系人:严兴华
泰安市“泰山贷”贸易融资业务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新冠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鲁发电〔2020〕12 号)和《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进一步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政策措施的通知》(泰政办字〔2020〕23号)等文件精神,着力化解外贸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助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泰山贷”贸易融资业务实施方案。
一、“泰山贷”运作模式
(一)参照山东“鲁贸贷”融资业务实施办法,确定青岛银行泰安分行(以下简称承办银行)作为“泰山贷”试行的承办银行,以便实现省市融资业务有效衔接。青岛银行泰安分行为“泰山贷”设立专门信贷产品,单独发放,独立核算或标识,与山东省“鲁贸贷”融资业务实现良好衔接;
其专门信贷产品必须有明确的企业准入条件和业务审核时限;对其专门信贷产品实行差异化风险管理,适当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
(二)“泰山贷”遵循市场化运作原则,由财政杠杆撬动金融资本,以真实贸易为融资背景,以封闭运行为主要特点,以风险补偿资金为贷款增信手段,通过建立“政府+银行+企业+出口信保+担保公司”合作和风险共担机制,为外贸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三)由市财政局委托市财金集团筹集1亿元资金作为贸易融资贸易融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并在承办银行设立贸易融资风险补偿资金专户(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专户”)存放、监督管理。首期到位3000万元,后续资金适应银行贸易融资投放规模需要提前到位。贸易融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融资成本同专户存放产生的利息差额及本金损失由市财政通过支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给予财金集团补贴。风险补偿资金专户对承办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外贸企业发放的贸易融资承担有限补偿责任。承办银行按照风险补偿资金1:15的比例确定贸易融资投放总规模,按照同档期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20%向申请融资的外贸企业提供贸易融资,保证金比例不高于20%,手续费享受优惠比例。
(四)“泰山贷”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符合产业政策,有利于推动外贸企业进出口发展。
二、申请“泰山贷”外贸企业基本条件
(一)在泰安市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自身或控股股东或所属集团从事进出口业务一年以上,进出口主体外汇管理分类为A类,海关信用记录良好;
(三)出口企业原则上需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四)进出口商品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近三年无不良征信记录;
(六)优先支持能够提供一定抵押或担保措施的企业;
(七)满足承办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运行管理和职责分工
(一)市政府成立贸易融资风险防控领导小组,研究决策“泰山贷”风险补偿重大事项,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确保“泰山贷”融资平台平稳运行。
(二)部门(单位)职责分工:市商务局负责推荐我市进出口企业名单,并协调海关、外管、税务等部门为承办银行提供数据资源支持,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负责“泰山贷”的督促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市税务局负责协助承办银行对申请贷款的企业进行缴税查询。泰安海关负责提供申请企业进出口交易额、货物流等信息。
(三)市财金集团受市财政局委托与承办银行签订“泰山贷”合作协议,协议有效期三年;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做好“泰山贷”贸易融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补偿核准工作。
(四)由承办银行搭建“泰山贷”贸易融资平台,完善业务流程与风险控制,对融资风险进行识别、预防和管控;针对外贸企业贸易融资申请,独立开展企业资质审核、授信、贷后管理等具体工作,并保证风险补偿资金放大不低于15倍。
(五)保险公司负责向符合条件的外贸出口企业提供收汇风险保障,承保企业出口应收账款面临的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向承办银行推荐已投出口信用保险外贸企业情况。
四、支持重点和业务流程
(一)出口信贷产品主要有出口信用证押汇、出口托收押汇、打包贷款、出口发票贴现、信保融资等;进口信贷产品主要有进口押汇、提货担保、进口信用证等。
(二) 市商务局向承办银行推荐外贸企业名单,被推荐外贸企业向承办银行提出贸易融资申请,并提供承办银行要求的相关资料。对符合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试点应用场景的贸易融资业务,已开通试点的承办银行可通过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办理相关业务。
(三)承办银行独立开展审贷业务,并于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贸易融资发放情况报市财金集团备案。
(四)承办银行在外贸企业产生贸易融资垫付或逾期等不良贷款行为时,及时告知各合作方。
五、风险补偿机制
(一)承办银行应充分履行风险管理职责,不得放松对贸易融资贷款的管理,如发生贷款损失,应积极挽损,不得放任损失扩大,否则将暂停直至终止其承办资格。
(二)贷款发生逾期时,承办银行应及时告知市财金集团,按照借款合同和法律规定及时清收,并按照如下损失补偿机制进行补偿:
1.承办银行应积极督促借款企业自筹资金偿还逾期贷款,并立即冻结外贸企业的监管账户及在本行开立的其他账户,采取一切可行的保全措施。
2.承办银行应立即向市税务局查询该企业应退未退出口退税款,尽可能实现对退税账户的监管或冻结。
3.如出口企业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承办银行应及时向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提交索赔申请。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应在受理索赔申请后120天以内予以定损核赔,以赔付款偿还逾期贷款。在该期限内因贸易纠纷、法律问题等原因导致未能定损核赔或定损核赔结果为拒绝赔付的,承办银行启动追款程序且司法机构受理其追款诉讼请求。
4.承办银行向借款企业积极追偿后仍不能归还借款的,承办银行对借款人进行诉讼,待法院判决后进行追索。
5.贷款逾期60天内仍有未追回的损失,银行可向市财金集团按照约定比例和上限提出本金补偿申请,利息损失由承办银行承担,并提供相关资料:
(1)贸易融资风险补偿申请书;
(2)借款合同和借据复印件;
(3)其他需要银行补充的材料。
财金集团收到补偿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报市商务局、财政局备案后,可由风险补偿资金专户划转补偿资金。若申请补偿有误,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方承担。财政补偿贷款损失后,承办银行继续负有追索本息的责任。
(三)对于年出口规模2000万美元以上企业,贷款本金损失补偿比例为60%,单户企业贷款本金损失补偿累计限额1200万元。(对年出口额在2000万美元以下,且上年度总营业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出口企业申请山东省“鲁贸贷”融资业务。)
(四)对于进口企业通过“泰山贷”申请的贸易融资,按下表确定的本金补偿比例和补偿限额执行,以两者孰低为标准。
l 单笔补偿比例
l 单笔进口规模 l (万美元) | l 贷款本金损失补偿 l 比例(%) |
l 0-400(含) | l 90% |
l 400-800(含) | l 80% |
l 800万美元以上 | l 70% |
l
单户累计补偿限额
l
l 年进口规模 l (万美元) | l l 单户企业贷款本金损失补偿累计限额 l l (人民币) |
0-300(含) | l 300万元 |
l 300-800(含) | l 500万元 |
800-2000 (含) | l 800万元 |
2000万美元以上 | l 1200万元 |
(五)承办银行年度补偿率(每个年度实际发生的贸易融资补偿总额/当年配置的专项资金金额)超过10%时,应暂停“泰山贷”新增授信业务,在经市商务局、财政局重新评估通过后方可恢复。累计补偿率超过25%时,中止受理“泰山贷”授信业务。但不影响该银行被暂停和中止承办资格前已授信的业务。
(六)风险补偿资金拨付后,承办银行又追回的欠款(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企业偿付的欠款、一切追偿款、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赔款、出口退税款项等),应先行按照风险补偿资金的补偿规则计算应返还金额(因超过单企业补偿累计限额而免于补偿的,应先行扣除免于补偿的部分),及时将应返还款项划回至风险补偿资金专户。
(七)合作协议到期后,对于协议期内发放的贸易融资,仍按本方案确定的损失补偿机制执行。承办银行继续负有向借款企业追偿贷款本息的责任。
(八)对于发生补偿的案件,承办银行应对有关档案进行留存待查并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财金集团备案:
1.企业基本情况、贸易融资发放和管理情况、贷款损失金额及原因、贷款追讨情况、补偿金额计算依据;
2.可以确认形成损失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
3.其他有关信贷风险的资料。
(九)无论贸易融资是否已经获得风险补偿资金,对于经由“泰山贷”贸易融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项下的贸易融资发生的损失,承办银行均有责任依据与贷款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进行追讨;如借款企业破产或倒闭,承办银行应积极进行债权登记,尽力减少损失。
(十)贷款企业如发生违约行为,将不再受理其申报各类财政性扶持政策。
六、监督与考核
(一)承办银行应加强对“泰山贷”项下贸易融资的跟踪管理,督促企业将贸易融资用于真实生产经营。
(二)对于承办银行要求补偿的案件,市财金集团不定期进行检查,检查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案卷抽查、人员访谈等。
(三)根据业务进展情况,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承办银行开展“泰山贷”业务情况进行审计。一旦发现承办银行存在违规授信、弄虚作假、冒领资金、贷后监管不力、未充分履行追偿义务致使损失扩大等问题,应立即终止该银行“泰山贷” 承办资格,要求银行返还违规补偿的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市商务局、市财政局适时对贸易融资业务开展绩效评估,对存在的问题,要求限期改进。每一执行年度末,如未达到其承诺的贷款规模,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有权要求银行改进,或终止该银行承办资格。
本实施方案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2020年5月20日,通过市商务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无意见。同时,书面征求了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外汇管理局、泰安海关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符合《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程序规定。2020年5月25日,召开外贸企业代表座谈会,听取企业意见,企业表示希望政策尽快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