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发〔2021〕224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加大对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决策部署,人民银行决定增加3000亿元支小再贷款额度,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引导降低融资成本。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额度管理
新增支小再贷款额度与存量支小再贷款额度统一管理。
二、发放对象
发放对象为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民营银行(含互联网银行)五类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申请支小再贷款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财务稳健、经营状况良好;
(二)参加宏观审慎评估(MPA)的,最近一次考核结果为A或B;
(三)参加中央银行金融机构评级的,最近一次评级为1至7级。
三、资金投向
支小再贷款的资金投向为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贷款和小微企业主贷款)和单户授信3000万元以下的民营企业贷款,重点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
四、期限和利率
支小再贷款期限分为3个月、6个月、1年三个档次。利率分别为1.95%、2.15%、2.25%。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运用支小再贷款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5.5%左右。
五、发放方式
采取“先贷后借”的报账模式,报账比例为“一比一”,按月报账。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建立小微企业贷款台账,根据上月新发放符合要求的小微企业贷款情况,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支小再贷款。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审核通过的小微企业贷款,按“一比一”的比例予以支小再贷款支持。
六、担保品要求
支小再贷款原则上采用质押方式发放,质押品要求为A类、B类和C类,具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再贷款和常备借贷便利质押品管理的通知》(银办发〔2019〕174号)执行。
七、监测统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建立监测统计制度。借用支小再贷款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定期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符合要求的小微企业贷款发放、投向以及支小再贷款使用等情况。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辖区内相关情况汇总后报送总行货币政策司。
八、工作要求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制度流程,细化工作举措,提高发放效率,管好用好支小再贷款,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贷款投放,将优惠利率传导至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切实降低其融资成本。
中国人民银行
2021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