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关于继续实施促进汽车、家电消费政策的通知
2022-09-08 浏览量:

为贯彻落实省商务厅等六部门《关于继续实施促进消费政 策的通知》(鲁商发〔2022〕8 号) 要求, 经市政府同意, 决定 继续开展汽车、家电消费券发放活动。具体通知如下:

一、乘用汽车消费券发放

(一) 按照省《关于促进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鲁商 发〔2022〕4 号) 规定的汽车消费券发放标准, 9 月至 12 月期 间,发放乘用汽车消费券。


(二)本次乘用汽车消费券发放分资格券发放和消费券发 放两个阶段。 一是资格券的发放和核销。资格券通过银联“云闪 付”APP 每周五上午 10:00 投放, 自投放之日起有效期 1 周,逾 期自动失效。第一期资格券投放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9  日上午 10:00;后一期资格券投放时间视前期发放情况而定,并及时通 过泰安市商务局官网、“投资泰安”抖音号、 “泰安商务”微信公 众号面向社会发布。个人消费者在资格券发放时间节点通过银 联“云闪付”APP 领取,每人每次限领 1 张, 先到先得,领完为 止。个人消费者领取资格券后, 本人须在资格券有效期内到购 车商家进行核销(注意留存核销截图,资格券核销商家须与购 车商家一致),逾期自动失效。 二是消费券的发放。个人消费者 在活动期间使用资格券在泰安市购买新乘用车及报废旧车购置 新乘用车(二手车除外)并上牌后,第一批用户须于 2022 年 10 月 15 日前通过银联“云闪付”APP 上传资格券核销截图和《汽车 消费券使用细则》要求的其他资料,申领乘用汽车消费券, 逾 期不再受理。上传资料由市商务局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并公示 后发放消费券至云闪付 APP“我的—— 奖励—— 我的红包”。

(三) 消费券使用规则按照《汽车消费券使用细则》执行。 消费券核销时间截止到 2022 年 12 月 15 日,逾期自动失效。

(四)已报名参与前期活动的汽车销售企业及零售等企业 (详细名单公布在“投资泰安”抖音号、“泰安商务”微信公众号)


可继续参与本次活动,不再接受新的报名。

(五)资金总额预计 1200 万元,第一批资金额 666 万元, 由省级财政承担 50%,其余资金由市县按 1:1 比例分担。

二、家电消费券发放

(一) 继续按照《关于促进家电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鲁 商发〔2022〕5 号)规定的家电消费券发放标准,支持消费者在 泰安市境内购买家电。9 月至 12 月期间在银联云闪付 APP 发放 家电消费券,消费券核销及发票日期须在 2022 年 12 月 15 日前, 逾期无效。

(二)家电消费券支持范围在电视、冰箱、洗衣机、空调 4 类商品基础上, 增加燃气灶、抽油烟机、手机、电脑(含平板 电脑) 4 类商品。

(三)已报名入驻参与前期活动的家电销售商家(详细名 单公布在“投资泰安”抖音号、 “泰安商务”微信公众号) 可继续 参与本次活动,不再接受新的报名。

(四)家电消费券发放时间为每周五上午 10:00,消费券须 自发放之日起 5 日内使用,逾期自动失效。

(五)资金总额预计 1000 万元,第一批资金额 500 万元, 省级财政承担 50%,剩余部分由市县按 1:1 比例分担。

各县区、功能区要加大宣传力度,确保政策措施取得预期 成效。有关工作情况请于活动结束后 5 日内报市商务局。


附件 1

汽车消费券发放标准

一、对在市内购置新能源乘用车(二手车除外) 并上牌的 个人消费者,购置 20 万元(含)以上的, 每辆车发放 6000 元 消费券, 购置 10 万元(含)至 20 万元(不含)的每辆车发放 4000 元消费券,购置 10 万元以下的每辆车发放 3000 元消费券。

二、对在市内购置燃油乘用车(二手车除外)并上牌的个 人消费者,购置 20 万元(含)以上的,每辆车发放 5000 元消 费券, 购置 10 万元(含)至 20 万元(不含)的每辆车发放 3000 元消费券,购置 10 万元以下的每辆车发放 2000 元消费券。

三、以报废旧车购置新车 ( 二手车除外 ) 的,对第一条至 第二条购车的个人消费者,每辆车发放的消费券金额增加 1000 元。


附件 2

家电消费券补贴标准

一、在泰安市居住的居民在市内实体店及纳入监测范围的 网上店铺,购买电视、冰箱、洗衣机、空调、燃气灶、抽油烟 机、手机、电脑(含平板电脑) 8 类商品时,按照单件商品销售 发票金额进行补贴,购置 2000 元(含) 以上的发放 300 元消费 券,购置 5000 元(含) 以上的发放 500 元消费券、购置 8000 元(含) 以上的发放 600 元消费券。

二、对采取“以旧换新”方式购买以上 8  类商品的个人消费 者,单件增加 100 元消费券; 回收价格由消费者与回收方协商 确定。

三、促进农村家电消费,对在县(市)及以下门店购买以 上 8 类商品的个人消费者,增加 100 元消费券。


附件 3

汽车消费券使用细则

一、发放对象

汽车资格券发放对象为有购车意向的个人消费者。

汽车消费券发放对象为活动期间持汽车资格券在泰安市重 点限上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车(不包括 7 座以上客车、货车、 特种用车),并且在泰安市开发票上牌照的个人消费者。

二、申领流程

(一)申领汽车资格券

消费者登录“云闪付 APP”定位泰安-本地专区-汽车消费券, 选择“泰安市”,申领汽车资格券;

(二)申领汽车消费券

1 、成功领取汽车资格券后一周内到指定商家购买新车;

2、个人上传证明材料,包括购车人身份证、购车发票等, 材料均使用电子版(具体材料清单见本细则三) ;

3、市商务局组织人员进行审核;

4、名单在“投资泰安”抖音号分批公示;

5、公示期结束且无异议的,消费券发放至个人云闪付账户。

三、购车材料及审核标准

(一)个人乘用车

1 、汽车销售合同;

2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上传发票联(其他联无效), 需加盖车企发票专用章。发票日期需在活动期限内,早于或晚 于活动时间无效;

3、购车用户身份证:需上传人像面、国徽面;

4、车辆外观照片: 需含车牌(需彩色照片);

5、机动车行驶证: 含主页和副页, 上传驾驶证无效;

6、机动车辆合格证:上传机动车登记证书详情页, 转移登 记摘要信息栏为空。

(二)报废旧车购置新车

除以上材料外, 需要上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 销证明。

汽车消费券的发放使用邀请纪检、审计部门全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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