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序号 | 实施机构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权限 | 备注 |
1 | 市商务局 | 拍卖业务许可 | 3700000121002 | 行政许可 | 1.【法律】《拍卖法》(1996年7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十一条:“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 2.【行政法规】《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2015年10月修正)第十二条:“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拍卖业务许可审查 | |
2 | 市商务局 | 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 3700000121008 | 行政许可 |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183、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2.【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第十七条: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审批 | |
3 | 市商务局 | 对已取得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的经营活动的检查 | 3700000621010 | 行政检查 | 1.【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第十七条: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 2.【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3项:“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3.【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第二条第(三)项:对下放审批权的事项,要同时调整监管层级,确保审批监管权责统一。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零售企业的年度检查 | |
4 | 市商务局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 | 3700000621012 | 行政检查 | 1.【行政法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 | |
5 | 市商务局 | 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检查 | 3700000621013 | 行政检查 | 1.【部委规章】《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17年4月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供应商、经销商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检查 | |
6 | 市商务局 | 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遵守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监督检查 | 3700000621014 | 行政检查 | 1.【部委规章】《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19年第2号)第二十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遵守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部委规章】《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19年第2号)第二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采取抽查方式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通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3.【部委规章】《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19年第2号)第二十二条“商务主管部门可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可根据需要从其他部门获取信息用于核实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投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材料,被检查人应当配合检查,如实提供。”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遵守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监督检查 | |
7 | 市商务局 |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 | 3700000121014 | 其他权力 | 1.【部委规章】《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19年第2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工作。”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 |
8 | 市商务局 | 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 | 3700001021007 | 其他权力 | 1.【部委规章】《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的管理工作,并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进口自动许可机电产品目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沿海开发城市、经济特区机电产品进出口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受商务部委托,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的管理工作。”列入《进口自动许可机电产品目录》的机电产品分为商务部办理的机电产品和地方、部门机电办办理的机电产品。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的初审转报工作 | |
9 | 市商务局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 3700001021010 | 其他权力 | 1.【部委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8号,根据《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修正)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工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工商注册登记后,通过省级共享平台将企业信息共享给各相关部门” 。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登记注册地行政区域内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 |
10 | 市商务局 | 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备案 | 3700001021017 | 其他权力 | 1.【部委规章】《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4年商务部令第3号)第六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第九条 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负责行政区域内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备案转报 | |
11 | 市商务局 |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 | 3700001021019 | 其他权力 | 1.【部委规章】《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8月29日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第33条:“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 2.【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3号文件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7号):“五、优化二手车交易登记程序。 六、加快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平台。” 3.【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鲁商字〔2018〕30号):“(三)备案程序2.企业持相关材料到县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初核。3.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以正式文件将相关资料报省商务厅。”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复核工作 | |
12 | 市商务局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规模发卡企业备案 | 3700001021021 | 其他权力 | 1.【部委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2012年9月21日颁布)第七条第二部分:“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负责全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规模发卡企业的备案工作 | |
13 | 市商务局 | 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 | 3700001021024 | 其他权力 | 1.【行政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0号)第二十六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之日起10日内,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办理本地区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工作 | |
14 | 市商务局 | 二手车经销企业(包括增加二手车业务)设立规划审核 | 3700001021025 | 其他权力 | 1.【部委规章】《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8月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一条:“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县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字〔2015〕279号)附件4:调整为其他权力的市县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第108项。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办理本地区二手车经销企业(包括增加二手车业务)设立规划审核 | |
15 | 市商务局 | 自由类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 | 3700001021026 | 其他权力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31号,2001年12月10日发布)第六条:“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 2.【部委规章】《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3号,2009年2月1颁布)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第四条以外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按属地原则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授权下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3.【部委规章】《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商务部2009年1号令,2009年2月1日颁布,根据《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修正)第六条:“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口的技术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进口。”第十条:“技术进口经营者签订技术进口合同后,应持《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合同副本及其附件、签约双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技术进口许可证。” | 负责全市自由类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 | |
16 | 市商务局 | 服务外包业务数据备案登记 | 3700001021028 | 其他权力 | 1.【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9]9号,2009年1月23日发布)第三条:“同意建立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库和服务外包人才网络招聘长效机制,设立服务外包研究机构和行业性组织。要加强服务外包的理论研究,促进行业自律。研究制定商业信息数据保密条例和我国服务外包产业相关标准。具体由你部会同有关部门抓好落实。” 2.【部委文件】《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服务外包统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10〕880号,2010年6月13日发布)第一条:“服务外包企业初次申报时须在系统注册,如实填写企业基本信息表,并准备相关材料报请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取得申报资格。”第二条:“服务外包企业取得申报资格后,登录系统填写登记表,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同时向商务部报送”、第三条“对不符合逻辑规则的申报信息,企业应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解释和说明,经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后方可计入服务外包统计。”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办理本市范围内服务外包业务数据备案登记 | |
17 | 市商务局 | 洗染业经营者备案 | 3700001021029 | 其他权力 | 1.【部委规章】《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5号)第5条:“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登记注册地行政区域内的洗染业经营者备案 | |
18 | 市商务局 | 信息公开 | 3700002021007 | 公共服务 | 1.【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国务院令第492号,2019年4月修订,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第二十一条:“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2.【省委省政府文件】《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43号)“推进决策公开、推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3.【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4.【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2016﹞63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2015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 |
19 | 市商务局 | 相关商务举报投诉服务 | 3700002021009 | 公共服务 | 1.【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商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厅字〔2019〕44号)第四条:“省商务厅设下列内设机构:(八)市场秩序处。拟订规范流通领域秩序的政策。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承担相关商务举报投诉工作。”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工作 | |
20 | 市商务局 | 涉外劳务纠纷投诉举报处置 | 3700002021010 | 公共服务 | 1.【行政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2012年6月4日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劳务人员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或者其他侵害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接受投诉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向投诉人反馈。 2.【部委文件】《涉外劳务纠纷投诉举报处置办法》(商合发〔2016〕87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各项名词术语的释义如下:(一)涉外劳务纠纷是指在组织劳务人员为境外雇主工作的经营性活动中发生的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侵权纠纷以及其他纠纷。(二)投诉举报人是指对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或侵害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投诉的劳务人员及其家属、委托代理人,或对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的相关单位或个人。(三)涉诉方是指被投诉举报人投诉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或举报的中国企业以及非法组织外派劳务的个人。(四)受理部门是指第一时间接到投诉举报人投诉或举报的地方各级商务部门和有关对外劳务合作商会;以及第一时间接到投诉举报人举报的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五)处置部门是指直接具体负责涉外劳务纠纷投诉举报处置的涉诉方国内注册地或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商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 | 负责协调处置全市涉外劳务纠纷投诉举报工作 | |
21 | 市商务局 | 外商投诉与调解 | 3700002021011 | 公共服务 | 1.【部委规章】《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号)第五条:“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和地方各级政府具有受理职能的部门(以下统称“地方投诉受理机构”)依据实际情况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地方投诉受理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受理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转交或督办的投诉事项。投诉被受理后,原则上由投诉事项发生地的当地机构处理解决。投诉受理机构在受理投诉后,应该调查情况,反馈信息,予以协调。” | 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诉与调解工作 | |
22 | 市商务局 | 开展散装水泥宣传活动 | 3700002021012 | 公共服务 | 1.【部委文件】《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散装水泥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6﹞193号):“为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的意见》(中发[2015]12号)的要求,大力推进散装水泥绿色产业加快发展,配合“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商务部定于2016年6月11-17日开展2016年全国散装水泥宣传周活动”。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省政府令第219号,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二次修订)第七条第二款:“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为散装水泥生产、经营和使用提供信息咨询、业务培训等服务,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 负责全市开展散装水泥宣传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