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结束】泰安市促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工作的函》(鲁商函〔2022〕61号〕),加快推进新时代现代化强市建设,促进本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及外商投资等有关法律法规,市商务局联合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泰安市中心支局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泰安监管分局起草了《泰安市促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自2023年4月17日至4月28日,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至泰安市商务局投资服务科。
联系人:武素雅
联系电话:6991908
公务邮箱:wzk6991908@163.com
泰安市商务局
2023年4月17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及外商投资等有关法律法规,市商务局联合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泰安市中心支局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泰安监管分局起草了《泰安市促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一)出台背景
QFLP试点政策是基金管理人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外投资者募集资金,成立基金或股权投资企业,通过直接投资方式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该政策为扩大境外资金投资省内实体产业提供了便捷通道,对完善利用外资体系、助推全省产业升级具有积极促进作用。特别是当前形势下,开展好QFLP试点工作,对于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规模、优化利用外资结构、稳住外资基本盘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出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等及外商投资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试行)。
(三)出台目的及意义
开展QFLP试点工作,对完善利用外资体系、助推我市产业升级具有积极促进作用;对于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规模、优化利用外资结构、稳住外资基本盘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四)政策文件主要内容
1、指引出台的背景及定义。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及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概念予以定义,明确指引适用范围为泰安市辖区内,注册主体为境外自然人、企业或其他组织。
2、申请机构的准入条件。包括境内外股东的资产规模、取得的相关金融牌照情况、是否受到重大行政或刑事处罚情况、高管具有金融机构从业经验或相关履历等方面。
3、申请机构的申请材料及流程。申请机构向市QFLP试点工作专班办公室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申请人情况介绍、拟设机构章程及合伙协议、股东或合伙人资产证明材料、高管身份证及履历等材料,市QFLP试点工作专班办公室受理申请材料后,交市工作专班组织审议,审议通过后,企业科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手续。
4、已注册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完成注册的申请企业的风险防控工作由市工作专班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进行监管工作。对申请企业申请的变更事项需经市工作专班办公室审核后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对申请企业的托管银行应履行的职责也做了明确规定。
5、其他事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为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参照本指引执行。
2023年4月17日至4月28日,市商务局拟定《泰安市促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无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