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积极扩大汽车消费,根据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商字〔2024〕38号)。
二、制定依据和目的
依据: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商字〔2024〕38号)。
目的:积极扩大汽车消费,推动消费提质扩容。
三、重点事项和特色亮点
对自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全国范围内报废注销个人名下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含当日,下同)个人名下的新能源乘用车,并在泰安市内注册登记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含2.0T)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对报废注销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符合条件的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1万元,对报废注销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 7000元。对报废新能源乘用车新购燃油乘用车的不予补贴。
四、落实保障措施
(二)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税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各县(市、区)、功能区相关部门对汽车以旧换新资金补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审核进行监管,各县(市、区)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落实进行监管,各县(市、区)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税务等部门按职责做好旧车注销登记、新车注册登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和信息统计上报等相关工作,本着资金安全、发放及时、便捷高效原则,切实落实好补贴政策。
各县(市、区)、功能区不得要求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